李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维力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力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娟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执异42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刘鑫(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