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建忠、鄂尔多斯市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建忠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段瑞萍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2018)内06执异31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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