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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闫套伐、周素梅、张勇、邬万波、杨占福、郝永平、王有梅、王丽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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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2-28 10:02:35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闫套伐、周素梅、张勇、邬万波、杨占福、王有梅、王丽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尔多斯银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以下简称鄂尔多斯银行铁西支行)与被执行人闫套伐、周素梅、张勇、邬万波、杨占福、郝永平、王有梅、王丽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刘三毛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执异31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刘鑫(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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