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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蒙兴集团伊金霍洛旗振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育才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振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安冀、付世莲、李生华、刘粉霞、王萍、杨子文、张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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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1-20 09:47:22 打印 字号: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内蒙古蒙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育才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振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付世莲、李生华、刘粉霞、王萍、杨子文、张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蒙兴集团伊金霍洛旗振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育才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振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安冀、付世莲、李生华、刘粉霞、王萍、杨子文、张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振兴煤炭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执异23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刘鑫(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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