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平、栗金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飞平、栗金霞、刘国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志荣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执异18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孟和巴图(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