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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海娥与被执行人李勇奇、刘翠萍、刘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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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1-20 09:20:17 打印 字号: | |

康海娥、李勇奇、刘翠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海娥与被执行人李勇奇、刘翠萍、刘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泽荣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执异18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刘鑫(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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