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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鑫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子明、冯志平、杨金元、蔺财、王增耀、王迷柱、侯利兵、内蒙古东冉建筑有限公司、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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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2-28 19:52:54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鑫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子明、冯志平、杨金元、蔺财、王增耀、王迷柱、侯利兵、内蒙古东冉建筑有限公司、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鑫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子明、冯志平、杨金元、蔺财、王增耀、王迷柱、侯利兵、内蒙古东冉建筑有限公司、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静婷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执异43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刘鑫(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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