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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瀚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杜占英、郭怀亮、朱振杰、燕凤兰、王志军、林锋平、孟和、菅风龙、菅玉龙、杨玲翠、菅锐、刘智、鄂尔多斯市恒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燕桂兰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执异35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刘敏(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