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0)内06民终1857号〕(上诉人秦娟与被上诉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审被告袁秀莲、原审被告李金良: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20)内06民终18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2019)内0625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郭建华(承办人)、高婷(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