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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内06民终1857号〕(上诉人秦娟与被上诉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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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1-26 10:22:09 打印 字号: | |

公告〔(2020)内06民终1857号〕(上诉人秦娟与被上诉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审被告袁秀莲、原审被告李金良: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20)内06民终18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2019)内0625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郭建华(承办人)、高婷(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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