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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大商贸有限公司、石和平、高海、常文武、单军、杜霖、魏巍、王俊峰、郭治飞、郭建华、何刚荣、李继伟、苏利军、姬建强、姬建国、内蒙古易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二勇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执异6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刘鑫(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