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明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千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立贸易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蒙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新煤炭公司)、韩明河债权债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新煤炭公司申请不予执行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榕仲裁字第181号裁决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执异6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刘鑫(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