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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鑫垚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张润飞、张飞虎、高振刚、解金宝、刘兰英、刘建军、宋艳萍、闫闻吾、车志平、周永刚、张飞燕、高雪峰、白俊娥、辛叔林、康继荣、张鹏飞、高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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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7-28 17:17:14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鑫垚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垚公司)、张润飞、张飞虎、高振刚、解金宝、刘兰英、宋艳萍、闫闻吾、车志平、周永刚、张飞燕、高雪峰、白俊娥、辛叔林、康继荣、张鹏飞、高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鑫垚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垚公司)、张润飞、张飞虎、高振刚、解金宝、刘兰英、刘建军、宋艳萍、闫闻吾、车志平、周永刚、张飞燕、高雪峰、白俊娥、辛叔林、康继荣、张鹏飞、高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赵光清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执异6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刘鑫(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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