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飞云:
申请执行人郭庆与被执行人赵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飞云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中止本院(2012)鄂中法执字第207号执行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执异454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未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刘鑫(承办人)联系电话:8378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