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福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朝阳与被执行人杨福刚、杨福喜、薛海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娄树芳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执异133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未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刘鑫(承办人)联系电话:8378417
杨福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朝阳与被执行人杨福刚、杨福喜、薛海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娄树芳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执异133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未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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