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公告送达
申请执行人尹朝阳与被执行人杨福刚、杨福喜、薛海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8-09-25 16:19:22 打印 字号: | |

杨福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朝阳与被执行人杨福刚、杨福喜、薛海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娄树芳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执异133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未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刘鑫(承办人)联系电话:8378417

 
辖区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5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