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福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朝阳与被执行人杨福刚、杨福喜、薛海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欣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执异23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刘鑫(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杨福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朝阳与被执行人杨福刚、杨福喜、薛海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欣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执异23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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