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常龙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奥彦良、高海、常文武、麻占龙、单军、贺保国、杨晴亮、王蕴强、石和平、杜军、刘海清、杜丽、杜霖、姬建国、杜小琴、王俊峰、王岭峰、乔宗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常龙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奥彦良、高海、常文武、麻占龙、单军、贺保国、杨晴亮、王蕴强、石和平、杜军、刘海清、杜丽、杜霖、姬建国、杜小琴、王俊峰、王岭峰、乔宗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智兰英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执异13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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