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清、苏芳、贾旺林、苏玉玲、杜忠义、柴二小、杨文慧、王平、查汉巴特尔、温文利、王占清、李万荣、李宣惠、柴军、张建忠、刘玉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与被执行人王世清、苏芳、贾旺林、苏玉玲、杜忠义、柴二小、杨文慧、王平、查汉巴特尔、温文利、王占清、李万荣、李宣惠、柴军、张建忠、刘玉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振刚提出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执异43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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