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郝万清、贺双、张文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杭锦旗绿梁甘草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纵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永平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石淑芳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6执异20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程伟(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