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6)内06民初48号〕(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常龙电子信息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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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内06民初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16)内06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鄂尔多斯市常龙电子信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补正为“法定代表人:乔宗昌”。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