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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内06民初144号〕(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鄂尔多斯市蒙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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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10-10 14:47:10 打印 字号: | |

内蒙古阿吉奈西口网商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20)内06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阿吉内西口网商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8000000元、利息7876689.94元、罚息1874133.33元、复利1552911.64元,并支付从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所产生的罚息、复利(利率均按照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罚息、复利总额不超过年利率24%);

二、如被告内蒙古阿吉奈西口网商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案涉抵押合同约定的所有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鄂尔多斯市蒙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内蒙古阿吉内西口网商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张文、道日娜、杨建岗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内蒙古阿吉内西口网商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8318.67元,由被告内蒙古阿吉内西口网商贸易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蒙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文、道日娜、杨建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王玲(承办人)

电话:0477-8160332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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