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林国民、李维平、罗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东、张海燕、杨浩波、贾文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白新爱、卢云峰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6执异280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联系人:杜博(承办人)联系电话:0477-8378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