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源远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嘉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蒙利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刘永胜、郝二林、刘友鸣、郭利芳: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15)鄂民初字第0001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7678.18元,减半收取计229699.3元,退还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生支行”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