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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5)内06鄂民初字第000197号(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源远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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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12-10 09:45:12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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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15)鄂民初字第0001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7678.18元,减半收取计229699.3元,退还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生支行”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0日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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