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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内06民初14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庆源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亿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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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1-08 17:02:04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亿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雍、郭峻荧、王海龙、张玉龙、兰虎成、刘海霞、高飞、王凯勃、王文亮、梁华、郭治飞、郝伟、张俊花、郭伟、郭俊胜、内蒙古泰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庆源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亿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与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1203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414日下午1500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各方若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8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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