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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0)内06民终1895号上诉人李彦平、张集花、郭军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普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高志彪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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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1-04 11:56:57 打印 字号: | |

高志彪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20)内06民终1895号民事判决书。郭军、张集花、李彦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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