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彪: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20)内06民终1895号民事判决书。郭军、张集花、李彦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4日
高志彪: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20)内06民终1895号民事判决书。郭军、张集花、李彦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