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世云: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20)内06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晓峰、王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6000000元及截至2020年6月23日的利息和罚息合计8847750元,并支付从2020年6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利率按月利率11.25‰计算);
二、被告包头市通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郝世云、刘东云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包头市通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郝世云、刘东云在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晓峰、王艳追偿;
三、驳回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2038.75元,包头市通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郝世云、刘东云、朱晓峰、王艳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王玲(承办人)
电话:0477-8160332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