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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内06民初34号〕(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达物流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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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9-15 16:45:57 打印 字号: | |

公告〔(2020)内06民初34号〕(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达物流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

薛晓慧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作出(2020)内06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贷款本金120000000元及截至2017年6月3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8233848.03元,并支付从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及正常利息产生的复利(罚息和复利的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的基础上再上浮50%确定);

二、如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达物流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有权对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白泥井镇风水梁东达移民新村内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达国用(2011)第000477号的91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达国用(2011)第000478号的92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达国用(2011)第000460号的80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达国用(2011)第000474号的81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达国用(2011)第000473号的82号地块【上述 5块地的他项权证号为达他项(2012)第0891号】以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达国用(2011)第000468号、他项权证号为达他项(2012)第0890号的90 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金为740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如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达物流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有权对被告内蒙古东达锦园宾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西园路西新园街南、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达国用(2012)第00081号、达国用(2012)第00082号、达国用(2012)第00084号、达国用(2012)第00085号、达国用(2012)第00086号、达国用(2012)第00087号、达国用(2012)第00088号、达国用(2012)第00091号,他项权证号为达他项(20l2)第0889号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西园路西新园街南侧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35011200801号、他项权证号为蒙房他证达拉特旗字第135041204515号的锦园宾馆l#贵宾楼,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35011200799号、他项权证号为蒙房他证达拉特旗字第1350412045l3号的锦园宾馆F楼宾馆主楼,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35011200796号、他项权证号为蒙房他证达拉特旗字第1350412045l2号的锦园宾馆娱乐中心北楼,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35011200798号、他项权证号为蒙房他证达拉特旗字第 135041204516号的锦园宾馆F楼大宴会厅、厨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35011200794号、他项权证号为蒙房他证达拉特旗字第1350412045l7号的锦园宾馆3#贵宾楼,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35011200800号、他项权证号为蒙房他证达拉特旗字第1350412045l1号的锦园宾馆2#贵宾楼,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35011200795号、他项权证号为蒙房他证达拉特旗字第1350412045l8号的锦园宾馆娱乐中心南楼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35011200797号、他项权证号为蒙房他证达拉特旗字第1350412045l4号的锦园宾馆F楼小宴会厅的上述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赵永亮、赵桂英、赵永明、薛晓慧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内蒙古东达锦园宾馆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赵永亮、赵桂英、赵永明、薛晓慧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及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达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3378.02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达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锦园宾馆有限公司、赵永亮、赵桂英、赵永明、薛晓慧共同负担782969元,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负担20409.02元。”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郭建华(承办人)、高婷(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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