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上诉人韩利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增友、刘兴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1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