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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6执异20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李永利与菅锐、鄂尔多斯市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康仲贤、王智树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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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伟  发布时间:2020-12-03 11:37:14 打印 字号: | |

公告

菅锐、鄂尔多斯市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利与菅锐、鄂尔多斯市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康仲贤、王智树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6执20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年十二

联系人:程伟(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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