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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6执复126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冠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甄秀春、康兵武、王鹏飞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复议申请人王鹏飞向本院申请执行复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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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伟  发布时间:2020-12-02 11:36:42 打印 字号: | |

公告

康兵武、李杰


杭锦旗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冠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甄秀春、康兵武、王鹏飞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复议申请人王鹏飞向本院申请执行复议一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6执12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十二

联系人:程伟(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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