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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6执异24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裕景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世忠、鄂尔多斯市威腾吊装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物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埔铨、刘埔豪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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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伟  发布时间:2020-12-01 17:05:44 打印 字号: | |

公告

鄂尔多斯市威腾吊装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物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裕景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世忠、鄂尔多斯市威腾吊装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物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埔铨、刘埔豪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6执24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年十二

联系人:程伟(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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