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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6执异206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常治平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内蒙古汇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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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伟  发布时间:2020-12-01 11:21:48 打印 字号: | |

公告

常治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治平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内蒙古汇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6执206号执行裁定书案外人内蒙古汇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依法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年十二

联系人:程伟(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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