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0)内06民初99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薛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李军、薛芳、张金德、郝万清、唐勇军、李志、李斌、李鹏程、赵树清、尤罗成: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20)内06民初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5831.84元,减半收取计137915.92元,由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204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郭建华(承办人)、高婷(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