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公告送达
公告〔(2020)内06民初99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薛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0-09-25 10:24:24 打印 字号: | |

公告〔(2020)内06民初99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薛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李军、薛芳、张金德、郝万清、唐勇军、李志、李斌、李鹏程、赵树清、尤罗成: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20)内06民初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5831.84元,减半收取计137915.92元,由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204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郭建华(承办人)、高婷(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辖区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5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