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0)内06民初9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硕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高飞、兰虎成、王文亮: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20)内06民初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6258.03元,减半收取133129.015元,由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204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飞、兰虎成、王文亮: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20)内06民初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6258.03元,减半收取133129.015元,由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204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