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0)内06知民初29号〕(原告好邻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胜区米老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东胜区米老鼠超市: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作出(2020)内06知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胜区米老鼠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618209号、第5782326号、第769522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金帝恋人圆盒牛奶巧克力;
二、被告东胜区米老鼠超市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好邻居股份有限公司4000元;
三、驳回原告好邻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东胜区米老鼠超市负担200元,由好邻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郭建华(承办人)、高婷(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