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0)内06民初35号〕(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福瑞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等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
鄂尔多斯市福瑞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圣圆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赵树清、李香娃: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作出(2020)内06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福瑞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贷款本金146729037.2元及截至2019年11月20日的利息14216397.18元、罚息25352026.46元、正常利息产生的复利625780.39元并支付从2019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及正常利息产生的复利(罚息和复利的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50%确定);
二、如被告鄂尔多斯市福瑞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有权对被告鄂尔多斯市福瑞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即鄂尔多斯市福瑞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对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供热收费权以及鄂尔多斯市福瑞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经营收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鄂尔多斯市圣圆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赵树清、李香娃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鄂尔多斯市圣圆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赵树清、李香娃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福瑞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76416.21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福瑞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圣圆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赵树清、李香娃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郭建华(承办人)、高婷(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