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0)内06民初66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明、高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美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文明、高海、张继元、祁慧雄、高书平、候利君、赵飞云、曹玉喜、高应东、康向东: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作出(2020)内06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美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8859430.14元及截至2019年11月3日所产生的利息6559466.68元、罚息17705153.89元、复利1686571.71元,并支付从2019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所产生的罚息、复利(利率均按月利率7.851‰上浮 50%计算);
二、被告王文明、高海、张继元、祁慧雄、高书平、侯利军、赵飞云、曹玉喜、高应东、康向东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文明、高海、张继元、祁慧雄、高书平、侯利军、赵飞云、曹玉喜、高应东、康向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美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515853.11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美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文明、高海、张继元、祁慧雄、高书平、侯利军、赵飞云、曹玉喜、高应东、康向东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郭建华(承办人)、高婷(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