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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上诉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上诉人李雪梅、安俊札、杨丽霞、温建茹、董明亮、康振华、郭丽英、张珍珍及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五家尧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曹敏、鄂尔多斯市暖水山泉饮业有限公司、贺志义、张军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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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敏  发布时间:2020-11-06 17:18:24 打印 字号: | |

郭丽英

上诉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上诉人李雪梅、安俊札、杨丽霞、温建茹、董明亮、康振华、郭丽英、张珍珍及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五家尧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曹敏、鄂尔多斯市暖水山泉饮业有限公司、贺志义、张军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8)内0622民再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民再35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ー月六日


 
责任编辑:吕雪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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