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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内06知民初2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胜区米老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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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9-23 15:08:49 打印 字号: | |

东胜区米老鼠超市: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20)内06知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胜区米老鼠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70855号、第8753289号、第875330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蛇龙珠干红葡萄酒;

二、被告东胜区米老鼠超市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8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制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东胜区米老鼠超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想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王玲(承办人)

电话:0477-8160332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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