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刘莲: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罕明、杨美琴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翠平,原审第三人刘莲、杨小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民终65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劳动交通医疗教育合议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联系人:高宇柔(承办人)
电话:0477-8160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