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鄂尔多斯市威润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马志亮、冯晓燕: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作出(2020)内06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威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截至2019年6月20日的利息1541957.62元、罚息47319614.55元并支付从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罚息利率为月利率18.85995‰);
二、如被告鄂尔多斯市威润商贸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其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松林环路3号传祥垃圾处理公司生活办公区5号楼的房产(房权证: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09199号,建筑面积:5288.65平方米,房他证:鄂房他证东胜字第31054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上述抵押房产实现抵押权后,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威润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马志亮、冯晓燕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威润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6108.49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威润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马志亮、冯晓燕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赵凯(承办人)敖新宇(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4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