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顺泰商贸有限公司、訾俊梅、郝云、赵伊玲、武文厚、郝世云、聂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20)内06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顺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3712851.24元及截至2019年9月20日的罚息39638560元,并支付从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所产生的罚息(以本金30000000元为基础,利率为月利率17.68‰);
二、如被告鄂尔多斯市顺泰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判项,则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赵伊玲所有的抵押房产(抵押房产清单见附件一)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赵伊玲有权在原告准旗信用社实现上述抵押权后,向被告顺泰公司追偿;
三、被告訾俊梅、郝云、赵伊玲、武文厚、郝世云、聂俊英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顺泰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408557.06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顺泰商贸有限公司、訾俊梅、郝云、赵伊玲、武文厚、郝世云、聂俊英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赵凯(承办人)敖新宇(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4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