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告内蒙古中实能源有限公司、中实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乾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峰、郭美霞、李树春、朱艳: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9)内06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中实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借款本金102000000元及截至2019年9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531320.38元,并支付从2019年9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支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利率为年利率7.35%,复利计收基数为被告中实能源公司应付未付的利息);
二、被告中实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乾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在人民币50000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内蒙古中实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刘峰、郭美霞、李树春、朱艳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内蒙古中实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9456.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内蒙古中实能源有限公司、中实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乾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峰、郭美霞、李树春、朱艳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赵凯(承办人)敖新宇(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4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