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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内06民初109号〕(原告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蒙泰祥肉业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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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7-10 10:21:01 打印 字号: | |

内蒙古蒙泰祥肉业有限公司、察右前旗腾跃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宏强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杨红霞、宋军红、王平、冯利春、毕胜、李志萍、白志明、任风厅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作出(2019)内06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蒙泰祥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保险赔款31774652.36元;

二、如被告内蒙古蒙泰祥肉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对被告乌兰察布市宏强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黄旗海镇赛罕梁西村(产权证号为前土集用(2012)第2012012号)面积为62204平米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3000000元抵押担保的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对被告察右前旗腾跃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位于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巴音镇红富村委会陈三村南面积为208604.9平米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3000000元抵押担保的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对被告乌拉特前旗物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乌拉特前旗沙佳格东矿区超贫磁铁矿采矿权(许可证:C1500002014082110135133)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65000000元抵押担保的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乌兰察布市宏强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察右前旗腾跃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前旗物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现质押担保后,有权向被告内蒙古蒙泰祥肉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乌拉特前旗物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65000000元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察右前旗腾跃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平、冯立春,杨红霞,宋军红,白志明、任凤厅在43000000元担保的数额范围内,乌兰察布市宏强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毕胜、李志萍在23000000 元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内蒙古蒙泰祥肉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0655.79元,9982.53元由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负担;200673.26元由被告内蒙古蒙泰祥肉业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物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察右前旗腾跃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宏强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杨红霞、宋军红、王平、冯利春、毕胜、李志萍、白志明、任风厅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王玲(承办人)

电话:0477-8160332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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