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友:
本院受理上诉人韩利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增友、刘兴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1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受理上诉人韩利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增友、刘兴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1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