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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告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欧意德发动机有限公司、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张秀根、苗玉莉、张宏亮、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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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商事合议庭  发布时间:2020-09-28 10:18:40 打印 字号: | |

张秀根、苗玉莉、张宏亮、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欧意德发动机有限公司、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张秀根、苗玉莉、张宏亮、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民初347号案件变更开庭时间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赵瑞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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