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建华、鄂尔多斯市易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天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康翠娥、姬建华、姬建国、鄂尔多斯市易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1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