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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决算公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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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8-28 16:05:52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度决算公开报告

 

目录

 

第一部分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9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二、关于2019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二)关于2019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关于2019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关于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关于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关于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关于2019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二)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第五部分部门决算公开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机构运行信息表

 

  

第一部分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责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宪法和法律,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它应当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3)依法审判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4)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承办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5)受理不服本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

6)依法对基层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7)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8)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9)领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10)负责机关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法医鉴定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协助市委和旗区党委做好旗区人民法院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和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协助市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11)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装备物资。

12)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13)承办其它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包括:自治区本级预算和自治区属行政单位预算。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机构及人员基本情况

  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中,市中院打破传统庭室设置模式,按照审判管理去行政化、内设机构扁平化管理工作思路,对内设业务部门实行团队化管理。共设置8个审执团队(项下设18个合议庭)和10个综合部门,并于201771日起,全面启动新的审判执行运行及内设机构监督管理模式。

  1)审执团队职责及其负责人(8个)

   1.刑事审判团队

   2.民事审判第一团队

   3.民事审判第二团队

   4.民事审判第三团队

   5.行政审判团队

   6.再审审查监督团队

   7.执行团队

   8.立案与诉讼服务团队

2)综合部门及其负责人(10个)

   1.政治部  

   2.办公室  

   3.监察处  

   4.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室

   5.审判管理办公室  

   6.研究室  

   7.信访室

   8.技术处  

   9.法警支队    

    10.机关党委  

人员基本情况,编制数为222人、年末实有人数301人、离退休73人、退养1人、遗属3人等。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9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2019年总收支年初预算为6587.43万元,实际支出共计7903.2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119.97%,较年初增加1315.8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支年初预算为6400.26万元,实际支出共计7721.2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120.64%,较年初增加1321.03万元。 增长原因主要是追加聘用制书记员经费、上年结转项目款等。

二、关于2019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收入总计8,281.03万元,其中:本年收入合计6,587.43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00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1,693.60万元;支出总计8,281.03万元,其中:结余分配0.0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377.77万元。与2018年度相比,收入总计减少5,479.18万元,下降39.80%;支出总计减少5,479.18万元,下降39.80%。主要原因::一是年底部分政府采购项目手续未办理完,导致资金未能及时支付;二是我院本着“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控制相关经费支出。

(二)关于2019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收入合计6,587.4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400.26万元,占97.20%;其他收入187.17万元,占2.80%

(三)关于2019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支出合计7,903.2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318.98万元,占54.60%;项目支出3,584.28万元,占45.40%

(四)关于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7,721.35万元,其中:年初结转和结余1,321.09万元;支出总计7,721.35万元,其中:年末结转和结余0.06万元。与2018年度相比,收入减少2,846.33万元,下降26.90%;支出减少2,846.33万元,下降26.90%。主要原因:一是年底部分政府采购项目手续未办理完,导致资金未能及时支付;二是我院本着“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控制相关经费支出。

(五)关于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7,721.2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140.19万元,占53.60%;项目支出3,581.10万元,占46.40%

(六)关于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140.1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599.50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较上年增加322.38万元,主要原因是:落实聘用制书记员工资补贴政策及发放在职人员未休假补贴等;公用经费540.6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较上年减少92.40万元,主要原因是:本着“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控制相关经费支出。

(七)关于2019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275.60万元,支出决算为220.59万元,完成预算的80.0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为0.00万元,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完成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为256.00万元,支出决算为200.99万元,完成预算的78.50%;公务接待费预算为19.60万元,支出决算为19.6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00%2019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与预算差异情况的原因: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二是我院本着“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控制相关经费支出。

2、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220.59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00.99万元,占91.10%;公务接待费支出19.60万元,占8.90%。具体情况如下: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较上年增加0.00万元。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00.9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万元,车均购置费0.00万元,较上年减少6.36万元,主要原因是2019年未购置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00.99万元,用于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维护费、车辆保险费等,车均运维费5.43万元,较上年增加46.00万元,主要原因是随着业务量增多各项费用相应增加,财政拨款开支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7辆。

公务接待费支出19.60万元。其中:国内公务接待费19.60万元,接待215批次,共接待2,011人次。主要用于部门开展各类案件协调、审判业务交流合作和调研等接待支出。较上年减少0.03万元,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支

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我院对所有项目支出分别设置了预算绩效目标,具体情况:一是设置预算绩效目标的项目包括办案业务费项目、业务装备经费项目;二是具体指标名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并对每个指标进行了细化。无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

我院按财政部门有关要求,全面开展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设定预算绩效目标合理,具体绩效指标丰富,基本完成2019年制定的绩效目标。

(二)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2019年我院设置两项绩效项目,分别为办案业务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基本完成年初制定的绩效目标,较好地利用了财政资金、保障干警办案经费。

办案业务费:2019年受理案件6323件,审结率达到92%,一审案件改判率<2%,法定审限内结案率>99.87%,人均办案支出<4.5万元,全年审结案件标的额1093.30亿元,执行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6.73%,支出完成率达到80%,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21.76%,审判案件达到审理数量不减、质量不减,保障干警办案经费,满意度达到95%以上,达到年初目标要求。

业务装备经费:通过政府采购选取优质价廉的设备、装备。验收合格率预计100%,超过10万元的装备履行政府采购手续。预计比率92.13%。通过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选取优质价廉的装备,成本节约率92.13%。通过公开招标选取质优价廉设备、装备,支出进度达到100%。较好的完成了年初目标。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自评表

项目名称

办案业务费

本级部门及代码

政法处

实施单位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项目属性

延续项目

项目期


项目资金(万元)

年度资金总额:

3010

中期资金总额:


   其中:财政拨款  

3010

      其中:财政拨款


         其他资金 


                 其他资金


总体目标

年度目标

本年效果

法律随着社会的进步而日益完善,故需要每一位干警随时更新知识储备,更好的掌握最新最权威的法律知识。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案件的公正性、真实性。大限度的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受理涉及群众利益的案件。

该项专款百分之百全部用于法院办案业务相关支出,保障了审执工作有序开展,确保了法院各项工作平稳运行。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年度指标值

完成情况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审结案件数量

6323

已完成

受理案件数量

6985

已完成

质量指标

一审案件改判率

2%

已完成

时效指标

法定审限内结案率

99.87%

已完成

成本指标

人均直接办案支出

4万元

已完成

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指标

全年审结案件标的额

1093.30亿元

已完成

支出完成率

80%

已完成

执行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

6.73%

已完成

社会效益指标

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

21.76%

已完成

环境效益指标




可持续性指标

审判案件的连续性

案件审理数量不减、质量不减。

已完成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干警对办案经费保障的满意程度

尽可能地保障干警办案经费,争取满意度达≥95%

已完成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自评表

项目名称

业务装备经费

本级部门及代码

政法处

实施单位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项目属性

延续项目

项目期


项目资金(万元)

年度资金总额:

274

中期资金总额:


   其中:财政拨款  

274

      其中:财政拨款


         其他资金 


                 其他资金


总体目标

年度目标

本年效果

全面启动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工作,以服务外包的方式,通过引进第三方专业公司,将库存案卷电子档案加工、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等辅助性工作交由第三方专业公司完成,让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从繁杂琐碎的事务性工作中腾出时间专注于审判执行工作。法院装备的配备应当坚持保障必需、不断完善、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提高重大警务活动的监控指挥能力和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规范化采购更新和使用各类装备。

通过指挥中心监控,对全市法院内羁押室、押解通道、刑事庭审现场等进行监控,对上述场所内发出的报警信号进行影像和数据分析,及时处理遇到的突发事件,并提供事后追查依据。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提高法院干警和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年度指标值

完成情况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业务装备采购数量

购置档案信息化建设费、法院警务中心管理平台费、官方门户网站维护费、蒙古文文书智能处理平台建设费、蒙文网站维护费、掌上法院服务费、执法执勤车辆购置费、电脑购置费、打印复印一体机购置费、健身器材购置费、注射执行死刑车购置费、智能图书馆建设费等总计1000万元。

已完成

装备履行政府采购比率

10万元以上装备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预计比率≥92.13%

已完成

质量指标

装备验收合格率

通过政府采购选取优质价廉的设备、装备。合格率预计≥100%

已完成

时效指标

装备按期交货和竣工率

预计按期交货率≥98%

已完成

装备采购成本节约率

通过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选取优质价廉的装备,成本节约率≥92.13%.

已完成

经济效益指标

员额法官庭审直播普及率

95%

已完成

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指标

执行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

装备更新促进执法工作,执行到位率≥6.73%

已完成

装备购置费全年支出进度

通过公开招标选取质优价廉设备、装备,支出进度≥45%

已完成

裁判文书上网率

裁判文书上网率≥75.31%

已完成

社会效益指标

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

办案撤诉率≥21.76%

已完成

环境效益指标

办案装备环境指标

提高司法公信力


可持续性指标

业务装备可持续性

采用先进耐用设备持续提供服务

已完成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干警满意度

70%

已完成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9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40.68万元,比2018年减少92.40万元,降低14.60%。主要原因是:我院本着“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控制相关经费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9年度政府采购支出合计1,341.4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64.49万元,2018年增加73.62万元,增长15.00%,主要原因是:随着案件增加,为了更好的完成工作,为干警配备装备;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比2018年减少54.39万元,降低100.00%,主要原因是:2019年我院无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服务支出777.00万元,比2018年增加295.35万元,增长61.30%,主要原因是:支付案卷扫描委托业务费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0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0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9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37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机要通信用车0;应急保障用车0;执法执勤用车18,主要用于:出差办案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9,主要用于:运送机要文件,押送犯人等。;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台,主要是购置高速一体化无版数码彩色印油系统,比2018年增加0.00;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比2018年增加0.00台。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累积的事业基金(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拨款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等。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未包含行政单位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部门,参照此口径公开本部门的日常公用经费,并与预算公开保持一致。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哈斯布仁    联系电话:0477-8160267

 

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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