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凯元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云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栓铭、刘津利、刘云、孙利云: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栓铭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与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1203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日下午15:00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各方若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